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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很大一盘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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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说说确切的时间吗?”

    “这个,恐怕没法太准确……反正是过了十一点半了,恐怕得有十一点四十了吧。”

    “你记得清每位顾客的情况?”

    “哪能呢。”

    “那这几位为什么记着这么清楚?”

    “咳,还不是因为前段时间老下雨,没什么生意。昨天倒是天晴了,我又是衣服又是被子的洗了一整天的东西,累的要命,本想早点歇息,可那几个人吃起来没个完,害我困得不行,一直巴望他们能早点吃完走人。我就,就老拿眼睛瞪他们。所以……就记得特别清楚了。啊,让你们见笑了。”

    如果老板娘的证词是真实的话她似乎没有撒谎的理由,林林森他们是十一点四十分左右才离开饭店的。从饭店骑车到杏湖塘小区至少要二十五分钟,也就是说,他到达杏湖塘小区的时间要超过十二点钟了。

    厂民兵发现被害人尸体的时间大约是十二点十三分,林林森显然无法在十三分钟的时间里赶到那片菜地藏自行车,难后徒步到达厕所西侧的荒草地中抽上三支烟,再冲向厕所袭击被害人,然后把她拖到厕所背面对她又打又掐,直至把她杀死。

    面对所掌握的证据,警方不得不考虑另一种可能性。

    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分析,林林森那晚显然喝了不少高度数烈酒,整个人醉熏熏的。从自行车上摔下来后,虽然翻墙进到了厂里,但却头脑昏昏搞不清东南西北。在别人的搀扶之下来到大门口附近,看见大门口聚集了不少人,就来凑热闹。当时他根本搞不清楚自己究竟是在厂外还是厂内,冲动的性格使得他只想由着自己的性子行事,结果与警方发生了冲突。

    他的不在场证明相当充分。

    听完林松阳的汇报后,洪建阳报请了专案组领导,无可奈何地放了林林森。

    他是所有被拘捕的人中嫌疑最大的,却是最先被释放的,而且还是专案组召开案情分析会之前,唯一被释放的嫌疑人。

    案发第三天下午,不,准确地说,应该是案发第二天上午因为案件发生在十二点之后,应该算是第二天了江天智召集了案情分析会。

    尽管凶手的再度出手平添了一条冤魂,但却为警方侦破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由于专案组迅速出击,收获颇丰,民警们情绪高昂。

    陆之青详细介绍了现场勘查情况,并且兴奋地说道:“毫无疑问,在起案子与前两起案子的凶手为同一个人。技术科与法医室将证实我们的判断,在此我就不多加论述了。令人感到欣慰的是,这回我们在被害人的血迹旁,采集到了疑似凶手的血样,尽管样本数量很少,但我相信技术科会给出一个满意的结果。”

    说到这,他故作姿态地瞟了一眼柳云飞。“我想,不明嫌疑人血型鉴定结果,还是留给柳大侦探来揭晓吧。我想说的是,这个鉴定结果,为我们确定嫌疑人身份增加了一条有力的证据。”

    “此外,由于我们有不止一个可靠的证人,使得我们对凶手作案时间的确定可以精确到分钟。根据这些证人的证词,我们可以肯定,凶手是在熊建生离开男厕所后才对被害人下手的。那时大约是十二点四分,而李晓光与孙志强是大约十二点十三分左右发现尸体的,由此可以推断,作案时间就发生在十二点四分到十二点十三分之间,行凶过程很短。”

    陆之青接着详细描绘了凶手的特征和犯罪情节,为众人重构了犯罪现场。

    “这次由于厂民兵迅速报案,专案组迅速采取行动,现场基本没有遭到破坏。现场勘验结果,使我们进一步掌握了凶手的行为特征,并对作案过程有了比较详细的了解。”

    “根据前后三起案子的现场勘查结果分析,我们认为凶手身高一米八十公分左右,作案时所穿鞋子与杏湖塘小区发给职工的工作鞋一致。凶手抽大前门牌香烟,从现场发现的烟头数量判断,凶手烟瘾不小。”

    “凶手作案以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使得他可以快速移动。凶手作案模式与第一起案子相同,事先把自行车藏在距离厕所大约一百米的一片菜地中,然后徒步到达案发厕所西侧的荒草地隐藏,并耐心守候,作案后循原路返回菜地,再骑车逃窜。由于连绵的阴雨,地面非常松软、潮湿,特别是那片荒草地上的泥土,当凶手藏身并出入其间时,他的鞋子必定沾满了泥污。”

    “与前两起案子不同,这回凶手不是在厕所内而是在厕所外袭击的被害人,这很可能是因为当时男厕所有人在方便,他的行动受到了干扰。我们找到了这名在案发前正好在去厕所的男子,他叫熊建生,是炼钢厂的工人。”

    “尽管如此,凶手并没有放弃行凶的打算。也许就在熊建生前脚刚踏上厕所外的煤渣路时,凶手就从他一直躲藏的荒草地中窜了出来,快速冲向了女厕所。而此时被害人正准备离开,于是他便在厕所外袭击了她,并勒着被害人的脖子把她拖到了厕所背面。由于被害人激烈地反抗,凶手把她摁在墙上,双手握着她的脖子,凶残地把她的头往墙上撞击,墙面上溅上了被害人的血迹。凶手在残害被害人的同时,也在墙面上擦伤了手背,结果在墙面上留下了血迹。”

    “凶手接着又把被害人拖倒在地,跪在她身旁,掐着她的脖子,并把她的脑袋使劲儿往地面撞击。在被害人尸体两侧,有凶手双膝压出来的凹痕,所以凶手裤子的膝盖处肯定沾满了污泥。为了防止被害人叫喊,凶手随手从地上拔起一把野草塞在她的嘴里。”

    陆之青说到这,停了下来,喝了口水,点上一支烟,大口大口地吸起来。

    过了下烟瘾后,陆之青对凶手的心理作了一番总结。

    “我们大家都知道,当时厂民兵就在二十米开外的地方巡逻,凶手的行凶过程极有可能完全暴露在他们的视线之内,他冒的风险不可谓不大。但是凶手丝毫也没有放弃作案的打算,而是公然在民兵的眼皮底下行凶。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凶手的胆子相当大,行事十分冷静,而且对情势的判断也相当准确,我指的是,他很可能看准了当时担任巡逻的民兵根本就神志不清。”

    “此外,从凶手前后三次作案时在藏身处留下的烟头数量判断,凶手不仅十分冷静,而且相当有耐性。一个人要发展出这份冷静和狡猾,是需要有一番历练的。这更加坚定了我们先前的看法,凶手肯定有前科,在杏湖塘小区的这三起案子之前肯定作过案,而且很可能杀过人,而且年纪不会太轻,至少应在二十五岁以上。”

    “从凶手的作案过程判断,他并非找相识的人下手,对被害对象也没有特殊的选择,这也使得我们可以完全排除作案动机是报复杀人的可能性。我们认为,凶手是见机行事,随机选择那些容易下手的人作为猎物,然后耐心等候,伺机出动。这说明凶手有很强的计划性,与出于政治动机的作案相吻合。”

    在陆之青之后发言的,是法医室的于海波。

    他的发言遵循了他一贯的风格一大串干巴巴的医学名词,平铺直叙的叙事手法,既不作任何引申,也不作任何联想和推测。

    他说,与上一起案子相同,死者颅顶遭受到重物的击打,但不是致命伤,伤口中有碎砖屑,凶器很可能是砖块。颅后有大片撞击伤,比颅顶的伤口要严重,但也不是致命伤;伤口中有白灰和泥土,显然分别在墙上和泥地上撞击过,与现场发现一致。颈部有扼痕,喉头两侧有椭圆形指压痕和指甲痕,表皮剥脱并有条状伤痕。颈部的伤是致命伤,死亡原因是扼颈造成的窒息。

    死者面部遭受到猛烈的击打,造成表皮损伤和皮下出血。口腔内有多处损伤,并缺了三颗牙齿。此外,死者四肢有多处防卫性损伤,显示死者曾经激烈地反抗过。

    技术科柳云飞的发言风格与于海波类似,也是不带任何感情的一连串的专业术语。好在柳云飞一向言辞简练,繁琐的鉴定过程一语带过,简明扼要地给出结论。

    他指出,对现场采集到的烟头进行了唾液分析,识别出它的主人为b型血,与前两起案子的结果一致。

    在沾有被害人血迹的墙面附近采集到的淡褐色污渍,被证实属于人类血液,血型为b型,与被害人的o型血型不相同,而与烟头主人的血型一致。

    现场采集到的鞋印与杏湖塘小区发给职工的翻毛皮鞋鞋底花纹一致,鞋码为四十二码,与前两起案子采集到的不明嫌疑人的鞋印一致。

    在距离案发地点一百来米处采集到的自行车轮胎印痕,属于凤凰二十八英寸前杆车轮胎;轮胎花纹中的附着特征,与第二起案子中杏湖塘小区保卫处提取到的不明车辆轮胎花纹一致。

    技术科的鉴定结果,进一步证实了三起案件为同一个凶手所为。

    洪建阳汇报了对嫌疑人的搜索情况。

    比起前面几位有着明确结论的发言人来,他没有任何结论,只有一份有待甄别的嫌疑人名单。

    他说,与前两起案子不同,这件案子发生后,职工们积极主动地提供线索,加上现场勘查得到的线索的补充,他们先后逮捕了三十四名嫌疑人。这些人全都是案发当晚十二点十分之后回到宿舍的,并且除了一人外,其余嫌疑人的不在场证明均未得到证实。

    他继续解释说,大多数嫌疑人是从宿舍被带走的,只有极少数是在厂区西大门被捕的。迄今为止唯一被释放的那名嫌疑人就是其中之一,而且还是唯一试图离开大门口的嫌疑人,至少当时的情景是那样的。但是该嫌疑人不仅有人证,而且还有现场痕迹证明。他们只能放人。

    周尔钧有点走神似的,任由细长的手指中夹着的香烟吱吱地燃烧,长长的烟灰随着他的呼吸一点点地向下飘落。

    洪建阳刚一停顿下来,他便冲着陆之青道:“根据你的推理,凶手显然存在过度杀戮的行为。一般认为,当凶手对被害人满怀仇恨时才会有不必要的杀戮行为。可是根据你的分析,凶手是随机选择被害人,这点我也同意。那么,凶手的这种行为你们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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