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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的程序性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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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的实质在很大程度上是程序性的”, 杨寅著:《中国行政程序法治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4页。程序性规则是实体性规则得以有效实施的保障,所以各国采用的宽恕制度中皆规定了程序性规范以确保该制度被有效地实施。笔者在前文提到依据不同分类,宽恕制度有不同种类型,譬如公司宽恕制度和个人宽恕制度,免除处罚宽恕制度和减轻处罚宽恕制度,这些不同的宽恕制度的实施程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总体而言,公司免除处罚的宽恕制度的实施程序相对比较完善,所以笔者关于宽恕制度程序性规则的论述除非特别指出则主要针对适用于公司免除处罚的程序规则进行论述。

    一、宽恕之申请程序规则

    (一)事前咨询

    事前咨询是指在潜在的申请者对于参与的反竞争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自我报告能否获得宽恕待遇以及如何申请宽恕等问题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咨询的行为。由于认定反垄断违法行为较为复杂和专业,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适用宽恕制度的政策方针往往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以及潜在的申请者对于自己掌握的证据和信息能否证明违法行为或有助于违法行为的调查不能确定等因素,所以事前咨询能够使潜在申请者了解相关情况,以便其决策是否进行宽恕申请。

    为了保护咨询者,咨询者可以用匿名进行咨询,同时咨询者也可以用假设的语气来咨询。当然,由于是匿名咨询,潜在申请者本人可以自己亲自咨询,也可以通过其代理人来咨询。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来讲,其处理这样的咨询是在关闭记录的基础上进行的。在咨询中反垄断执法机构获得的任何信息不能被作为任何目的的利用除非申请者有明确的要求。咨询一般不被视为宽恕的申请,当然也不能被作为提供信息的方式从而获得“标记”。

    有的国家将咨询列为宽恕申请程序中的一部分,如新西兰,其将宽恕申请程序分为咨询、正式申请、附条件给予宽恕和最终宽恕函四个部分。 Coission,Leniency Policy,,2009-12-05.但由于事前咨询行为本身性质即其法律约束力较弱,所以咨询程序不是强制的必经程序,申请者可以不咨询而直接申请宽恕。目前,在宽恕制度中明确提到事前咨询的国家主要有法国、荷兰、新西兰等国。

    (二)获取标记

    1.标记的作用

    潜在申请者在咨询反垄断执法机构之后,如果得到明确的答复,其就可能会提出正式宽恕申请。但是往往在实际情形中,有的申请者并不掌握宽恕制度所要求的关于卡特尔行为的充分证据信息,其通常需要一段时间经过内部调查才能获得相关证据,如果其提出正式申请,那么可能会被拒绝。但是,如果不立即申请,其有可能丧失最先申请的资格,从而不能获得免予处罚的待遇。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便是标记制度。标记制度主要是指为了成为宽恕制度的第一个申请者,在正式提出申请前,当事方请求反垄断执法机构为其设定标记,即在申请次序中保留第一的位置,使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必要的内部调查以获得更多的信息和证据从而完善其申请资格。金美蓉著:《核心卡特尔规制制度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0页。在标记生效期间,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会允许其他人跳过(Leapfrog)申请者而获得第一申请人资格。标记制度一方面能够使得申请者有机会在标记生效期间进行内部调查从而完善自己的申请,另一方面可以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此期间有机会去询问申请者公司的一些重要高级职员。这样在标记生效期间对于是否存在一个卡特尔违法行为的问题往往就可以得到解决。

    2.获得标记的条件

    尽管申请者在设定标记后可以暂不提供关于卡特尔的完整信息和证据,但仍需要符合一些条件。对此,许多国家在相关的文件中皆有明确的规定。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司要求申请者必须:(1)报告一些表明存在反托拉斯违法刑事行为的证据和信息;(2)描述被报告行为的一般特征;(3)详细地说明所涉及行业、产品或服务以便反垄断执法机构确认是否已存在宽恕申请以便保护已经申请宽恕者所获得的标记;(4)确认申请者身份。Scott D.Ha,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Regarding the Antitrust Divisions Leniency Program and Model Leniency Letters,,2009-09-18.英国公平贸易局规定与美国的类似,其要求一是申请者应该能够确定存在具体依据来怀疑其参与了卡特尔行为,二是在一般情况下申请者应该具体说明涉嫌行为和已被发觉证据的特征和呈现出的细节。OFT,Leniency and No action OFT s Guidance Note on the Handling of Applications,,2009-09-18.

    欧盟委员会也规定获得标记的资格,其要求申请者必须向委员会提供以下有关方面的信息:申请者的名称和地址、被指控的卡特尔的当事方、受卡特尔影响的产品和区域、该被指控的卡特尔的估计持续时间以及该被指控的卡特尔行为的性质。申请者还应该告知委员会其过去或者将来可能向其他机构就被指控的卡特尔所提出的宽恕申请,并说明其要求获得标记的正当理由。 European Union,Coion of Fines in Cartel Cases,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C:2006:298:0017:0022:EN:PDF,2009-09-18.巴西对于申请者获得标记的条件要求与欧盟几乎相同,其要求申请者披露自己真实身份、提供其他参与卡特尔者的信息、涉及的产品和行业、卡特尔发生的时间(Who,What,When,and Where),还有申请者必须告知其是否就相同的卡特尔违法行为向其他国家申请了宽恕待遇。Secretariat of Econoic Defense,Ministry of Justice.Fighting Cartels:Brazils Leniency Program,,2009-09-20.

    新加坡、澳大利亚以及加拿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则明确指出了要求申请者提供相关信息的目的。新加坡竞争委员会要求当事人必须告知名称和详细描述卡特尔行为以便于竞争委员会确定是否有其他当事人已申请免除处罚的宽恕。CCS Guidelines on Lenient Treatakings Corctivity Cases 2009, Lenience Programme220109final.pdf,2009-09-18.

    澳大利亚的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指出提供信息目的是便于委员会查明是否有其他当事人就相同的违法行为已申请宽恕或者获得标记以及确认委员会还没有收到关于已经获得充分证据而展开查处卡特尔行为的书面法律建议。ACCC Iterpretation Guidelines,,2009-09-18.

    加拿大竞争局对于提供信息充分程度要求是足以使得竞争局确认是否已经存在最先宽恕申请者,为此,对于申请者及其代理人来讲重要的是提供准确产品说明包括描述任何附属产品。另外,由于就相似卡特尔行为往往不止一个申请者申请宽恕,所以竞争局还要求申请者提供关于反竞争刑事违法行为特征、地理市场或其他参与违法行为者以便竞争局判断标记是否可行。The Competition Bureau,Io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2009-12-09.

    从上述各国关于获得标记的条件规定来看,其门槛要求皆较低。这些条件的设置目的主要在于一是明确申请者的身份;二是让反垄断执法机构初步知悉涉嫌卡特尔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三是确认就同一卡特尔违法行为是否已经存在宽恕申请或标记。

    尽管一般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申请者获得标记门槛设置较低,但是在实际实施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往往会区分不同情形而要求申请者满足不同标记门槛。譬如在美国,为了促使公司在知悉违法行为迹象之后迅速申请宽恕,所以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标记门槛相当低,尤其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还没有开始调查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但是,当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开始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掌握了违法行为的一些相关信息,在这样情形下申请者取得标记的门槛将会被适当提高。那么在此情形中,申请者及其法律顾问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获得标记呢?美国宽恕政策中并没有明确的阐释,但是其从反面举例说明如果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开始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情况下,申请者的法律顾问仍仅告知其委托人已经收到法庭传票或已经被调查,同时该法律顾问获得标记的目的只是确认其委托人是否触犯了反垄断刑事法,很显然在这种情形下申请者是不可能获得标记的。Scott D.Ha,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Regarding the Antitrust Division s Leniency Program and Model Leniency Letters,

    ,2009-09-18.

    据此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中申请者要获得标记应当提供一些有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证据或信息。当然,对此时提供的证据或信息的证明力要求可以低于获得正式宽恕待遇而所需要证据或信息的证明力。

    由于要明确标记获得者的身份,所以一般而言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允许匿名申请标记,但是基于特殊原因的考虑,有的国家例外准许匿名获得标记,譬如美国和英国。当然,匿名标记主要通过申请者的法律顾问申请取得。在美国,一个匿名获得标记者需要提供除身份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来获得标记。另外,匿名标记的生效期限都较短,一般是两三天。Ibid.英国公平贸易局作为例外允许匿名申请标记的条件,一是申请者的法律顾问确认申请者已经向欧盟委员会申请了宽恕;二是申请者的法律顾问要告知公平贸易局自己的名称和涉嫌卡特尔行为影响某行业的足够信息,从而使得公平贸易局据此能够判断在英国是否已存在民事或刑事的卡特尔调查或宽恕申请;三是申请者的法律顾问还要证实申请者具有真实坦白的意图。 OFT,Leniency and noaction OFTs guidance note on the handling of applications.http://www.oft.gov.uk/shared_oft/reports/comp_policy/oft803.pd,2009-09-18.英国公平贸易局作此例外规定的意图是防止先向欧盟委员会申请宽恕的申请者,因在英国暴露身份而导致其现任和前任职员遭受刑事指控。因此,这一匿名标记措施也有助于鼓励卡特尔违法者向欧盟委员会申请宽恕。

    另外,从各国宽恕制度来看,标记制度仅适用免除处罚的宽恕待遇,而不适用减轻处罚的宽恕待遇。标记制度为什么不适用减轻处罚的宽恕待遇呢?对此,欧盟委员会给出这样的说明:“其实是有必要确保申请减轻责任者间的竞相申请,但是实践经验表明紧跟在委员会调查之后,在非常短的时间里有许多这样的申请。然而,对于委员会而言,很难有效实施和评估这些几乎同时发生标记。” The European Copetition:revised Leniency Notice –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2009-12-09.

    所以,只有免除处罚宽恕的申请人才能获得标记。尽管如此,减轻处罚的申请者申请时间仍然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减轻其法律责任时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新加坡竞争委员会在相关政策说明中指出,后继的申请者仍将会被鼓励尽快向委员会报告来获得减轻处罚待遇。委员会将会考虑这些减轻处罚的申请者的申请时间、委员会已掌握的证据以及申请者所提交证据的质量。 Coission of Singapore,Guidelines on Lenient Treatakings Corctivity Cases,,2009-10-09.

    3.完善标记所需条件

    申请者在获得标记之后,应该进行内部调查并在标记失效之前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信息来完善标记。申请者被给予标记目的在于让其有时间收集足够的证据和信息来支撑其正式的宽恕申请,因此申请者完善标记所需满足的条件便是提供获得宽恕待遇所需要的证据或信息。譬如欧盟委员会规定,在给予标记的情况下,委员会官员会确定申请人应当完善这一标记的期限,这可以通过提交能够满足免除罚款待遇的相关前提条件所必需的信息和证据来完成。 European Union,Coion of Fines in Cartel Cases, 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C:2006:298:0017:0022:EN:PDF,2009-09-18.

    英国公平贸易局要求申请者为完善标记必须提供其能够获得的所有关于涉嫌卡特尔的信息、文件和证据。如果在公平贸易局调查卡特尔违法行为之前获得标记者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不能使得公平贸易局据此展开一项可信赖的卡特尔调查,或者在公平贸易局展开调查卡特尔违法行为之后获得标记者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不能对调查有重大补充价值,那么此标记将被视为不完善。OFT,Leniency and No action OFT s Guidance Note on the Handling of Applications,,2009-09-18.

    另外,申请者为完善标记除了提交相关的证据和信息之外,其还要满足其他的一些要件,如英国公平贸易局要求申请者必须保持与其持续和充分的合作、终止实施卡特尔违法行为以及确保自己不是胁迫者。通常而言,已经被准许获得标记者不得在正式申请中用假设方式来完善这一标记。

    4.标记的生效期限

    申请者获得的标记仅在一段时间内有效,超过这个期限标记将会失效。对于生效期限的长短,各国有不同的规定。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司设置的期限主要考虑这样一些因素即公司律师需要询问职员的人数及其地址、公司律师需要审查材料的地址及其数量以及反托拉斯司是否已经开始对违法行为调查。一般而言,第一个标记期限是30天,尤其是在反托拉斯司还没有开始调查违法行为的情形下。如果有必要,反托拉斯司会酌定在一定限度内延长标记生效期限,只要申请者表明其会及时采取措施去努力完善宽恕申请。Scott D.Ha,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Regarding the Antitrust Division s Leniency Program and Model Leniency Letters,,2009-09-18.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原则上规定标记的生效期限是28天。但是这个期限一方面在一些情形下有可能被缩短为几天,譬如申请者已经耽误了一段时间或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已经开始对涉嫌卡特尔进行调查,另一方面如果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还没有调查卡特尔并且申请者能够让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意识到其将要进行的内部调查是相当复杂的,那么这个期限可能被延长。另外,获得标记的个人所拥有生效期限往往比公司的生效期限要短,因为作为个人来讲其不需要开展重大调查。ACCC Iterpretation Guidelines,,2009-09-18.此外,加拿大和巴西规定为30天,德国规定为8周,韩国原则上规定是不少于15天,但是如果有必要此期限可以被延长至75天。韩国原来规定是原则上为7天,如果有必要可以延长至12天。See Fair Trade Commission Republic of Korea,2006 Annual Report,,2009-10-09.而新加坡、英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则没有具体明确的期限规定。欧盟2006年宽恕通知概括规定了标记生效期限是根据个案情况来决定,以便收集必要信息和证据。 European Union,Coion of Fines in Cartel Cases,,2009-09-18.

    但是,欧盟委员会在发布宽恕通知FAQ中明确指出,很显然有必要保持较短生效期限才能确保不会损害其他潜在的申请者和迅速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期限越长申请者被暴露风险越大,那么这最终会危害到委员会的调查工作。The European Copetition:Revised Leniency Notice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2009-12-09.新加坡和英国在相关文件中指出了标记生效期限长短取决于申请者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协商。总体而言,标记生效期限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而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确定标记生效期间方面要认识到该期限过长或过短皆不合适,过长的期限会影响其他潜在的有能力获得宽恕待遇者申请宽恕待遇,同时也不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迅速查处违法行为,而过短的期限则不利于标记获得者进行内部调查,尤其是在较为复杂的卡特尔案件中。

    在标记生效期间,如果申请者不能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满足获得宽恕待遇要求的证据和信息,那么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会撤销标记,并允许其他当事人就同一卡特尔行为设定标记。

    (三)正式申请

    申请者在标记生效期间为完善标记而提交了足够的证据和信息,其就可能会提出正式宽恕申请。当然,获取标记不是强制必经程序,申请者也可以不取得标记而直接申请宽恕。

    1.申请提交的材料

    概括来讲,申请人在正式提出申请时应该提交其所掌握的一切有关卡特尔违法行为的信息和证据,而这些证据和信息足以使得申请者满足宽恕制度设置的宽恕条件。具体而言,在一些有证据门槛的国家或地区如欧盟及其成员国,提交的信息和证据应该足以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展开一项可信赖的调查或者对已经开始的调查工作具有重大补充价值。为了保护申请者,一些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允许申请者以假设的方式提供信息和证据,并在证据提交之前申请者身份一直被保密。如欧盟委员会规定,申请者可以首先以假设方式提供信息和证据。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出示一份说明表,列举它将在稍后一个约定日期披露的证据。这份说明表应当准确反映出这些证据的性质和内容,同时要明确说明揭发的假设性。当然,申请者可以用删除了敏感部分的文件删节本说明证据的性质和内容。在申请书中描述的证据被提交之前可以不必提供申请企业和涉及被指控的卡特尔的企业的名称。然而,该被指控的卡特尔所涉及之产品或服务以及被指控的卡特尔的地理区域和所估计的持续时间必须被清楚指明。 European Union,Coion of Fines in Cartel Cases,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C:2006:298:0017:0022:EN:PDF,2009-09-18.

    从各国规定的宽恕申请程序来看,一些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正式申请没有特别的要求,而另外一些国家则要求申请人提出正式宽恕申请时提交公司声明(Statement,如欧盟及其一些成员国)或申请(Proposal,如巴西)或供述(Proffer,如加拿大)等,申请人如果在这些国家或地区正式申请宽恕,那么其提交的材料应该包括声明、申请或供述等规范的书面材料。欧盟2006年的宽恕通知指出:“公司声明是根据本通知特别制作,并由企业或者企业代表自愿向委员会提交的有关企业对卡特尔所知悉情况,以及企业在该卡特尔中地位的陈述。任何向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本通知的声明构成委员会文档的一部分,并且可以由此用作证据。”公司声明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被指控的卡特尔协议进行详细描述,其包括: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区域范围、持续时间和受其影响的市场总量,该卡特尔同谋的日期、地点、内容和参加者,以及对有关为了支持该申请而提交的证据的所有相关说明;二是提供免除罚款待遇申请的法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参与该被指控之卡特尔的所有其他企业之姓名和地址;三是申请人所知道的基于自身利益而正在或曾经参与该被指控卡特尔的个人的姓名、职位、办公地点和家庭住址(在必要的情况下);四是其他已经或意欲向欧盟内外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的有关该被指控之卡特尔的信息。 European Union,Coion of Fines in Cartel Cases,,2009-09-18.

    巴西的宽恕制度是通过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申请者签订宽恕协议方式实施的,所以巴西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是申请者请求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签订宽恕协议的一项正式申请材料,该申请包括所有关于申请公司的资格证明和反竞争行为的简要描述(参加者以及该违法行为其他涉及的信息即“who”,“what”,“when” 和“where”)。Secretariat of Econoic Defense,Ministry of Justice,Fighting Cartels:Brazils Leniency Program,,2009-09-20.加拿大竞争局要求,如果一当事人已获得标记并且决定申请宽恕,其必须提供一个详细描述违法行为并包括足够信息的以便使得竞争局能够判断申请者是否满足宽恕条件的供述。 Competition Bureau,Ihe Competition Act,,2009-10-10.

    加拿大竞争局在其发布FAQ中详细列举了供述具体包括的内容:一是违法行为主体方面,其包括一般描述申请者和其他参与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所有制结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人占有市场的份额和在市场中的作用、参与违法行为的特征及其程度等;二是产品方面,其包括产品的物理和技术特征、产品质量、产品最终用途等;三是行业方面,其包括关于行业的一般描述以及该行业的运行机制、行业中价格形成机制、行业管制框架、行业联盟存在与特征、产品如何被供应的、消费者或供应商的控制市场能力和使用有针对性的促销商名单;四是市场(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界定,其包括其他市场占有者及其市场份额、描述在加拿大的主要顾客、替代产品及其价格水平、市场进入门槛、顾客选择替代产品的成本、供货商和消费者的地理分布;五是违法行为方面,其包括行为的一般描述、行为存在的时间、行为涉及的地理范围、涉及的陈述和媒体(这针对虚假表述行为而言的)、有关违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和执行措施、书面的行为安排、是否有其他人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保密措施、洗钱手段、多次受损的顾客、顾客名单、对消费者采取的虐待和威胁措施等;六是行为的危害,其包括涉及商业的范围、对价格及其他方面影响、是否有顾客意识到违法行为或对此进行抱怨;七是取证过程,其包括关于证人的一般描述、申请者认为能够帮助调查的个人的身份、申请者能够获得关于违法行为的记录、任何得不到的记录或证据;八是国际方面,其指申请者是否打算或已经向其他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宽恕。The Competition Bureau,Io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2009-12-09.由于加拿大宽恕制度适用的行为对象范围较其他国家广泛,所以其竞争局要求申请者供述内容不仅限于卡特尔行为,而且包括其他反竞争行为如维持转售价格、作出虚假和误导性陈述等。另外,在加拿大为保护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供述通常是其法律顾问以假设的方式表述的。

    2.口头申请

    申请者提出宽恕申请的方式主要有口头、书面两种形式,其中以书面申请为常规方式,因此各国对于书面申请方式并没有特别加以说明,但是对于口头申请,允许采取此申请方式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皆对此予以特别说明和规定,所以笔者也特别对此加以论述。

    口头申请被称之为“无纸化程序”(A Paperless Process)。无纸化程序意味着允许申请者在提出申请时不产生任何新的书面文件,这是对申请者的一种保护措施,因为新的书面文件将有可能成为指控申请者的证据材料。

    因为书面申请是宽恕申请的主要方式,所以一般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只会接受书面申请。因此允许采取口头申请方式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往往设置一些条件。一是申请者主动提出。申请者意图以口头方式申请宽恕,其必须主动提出,反垄断执法机构是不会要求申请者口头申请的。二是申请者以口头方式申请宽恕需要合理理由。对此,有的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明确予以规定,譬如,英国公平贸易局要求申请者必须提供一个适当的理由才能口头申请。 OFT,Leniency and Noaction OFT s Guidance Note on the Handling of Applications,,2009-09-18.

    同样,意大利竞争局也规定申请者有合理的理由,竞争局才允许口头申请。 The Italian Antitrust Authority,Notice on The NonI of Fines under Section 15 of Law No.287 of 10 October 1990,,2009-09-18.而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则规定只有申请者在不能提交书面申请的情况下,才能口头申请。Fair Trade Commission Republic of Korea,2006 Annual Report,,2009-10-09.当然,允许口头申请主要基于保护或便利申请者申请角度考虑的,所以还有一些允许口头申请的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则认为无需理由。如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在其宽恕制度最新的解释指南中指出,如果申请者提出要求,那么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将不要求书面申请。 ACCC Iterpretation Guidelines,,2009-09-18.欧盟、西班牙、巴西、新加坡等国家或地区也不需要申请者具有合理的理由。

    对于申请者的口头申请,反垄断执法机构要进行记录以确定申请时间以及确保宽恕程序顺利进行,如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规定在申请人口头申请的情形下,申请人关于违法行为的口头报告必须被记录或者录音录像以明确报告时间。 Fair Trade Commission Republic of Korea,2006 Annual Report,,2009-10-09.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也指出委员会会形成自己的关于所有标记申请和宽恕申请的记录,无论这些申请是口头还是书面的,或者部分是口头的和部分是书面的。ACCC Iterpretation Guidelines,,2009-09-18.

    在上文提到,一些国家或地区要求申请人提出正式宽恕申请必须提交声明、申请或供述。在这些国家,允许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主要体现在申请者可以口头表达上述申请文件。同时这些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往往通过适当媒介并在指定地点(一般是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场所内)对此进行记录和录音录像。如欧盟委员会规定:“口头公司声明将在委员会的场所进行录音和誊写。根据规定,做出口头公司声明的企业被授予机会对置于委员会场所的录音的技术准确性进行检查,并且在一定时限内可以对它们的口头声明进行修改。”European Union,Coion of Fines in Cartel Cases, 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C:2006:298:0017:0022:EN:PDF,2009-09-18.欧盟的一些成员国如意大利和西班牙也有相似规定。如意大利规定,在口头申请的情况下,申请者的代理人的任何陈述应在竞争局处通过适当媒介记录下来。

    西班牙竞争委员会规定,在申请者要求下,调查司允许口头申请,但是条件是在西班牙竞争委员会办公室里对此进行记录,记录完成后,口头申请被登记,登记确立的时间和日期将决定口头申请的顺序。Spains National Coission,Guidance of the National Cor Processing Applications for Exeion of Fines,,2009-09-20.此外,欧盟以外的国家如巴西和加拿大对此有相关规定。巴西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宽恕待遇的申请是通过递交关于签订宽恕协议的请求方式来实现的,而该请求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来表达。 Secretariat of Econoic Defense,Ministry of Justice,Fighting Cartels:Brazil s Leniency Program,

    ,2009-09-20.加拿大竞争局在FAQ中说明,竞争局可以接受书面或口头请求。对于口头请求的,竞争局官员将会记录其提供所有信息,而申请者也应该谨慎对待提交的口头请求以确保所有信息被准确地表述,同时申请者的法律顾问和竞争局官员能够对其提供信息的特征达成一致共识。The Competition Bureau,Io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2009-12-09.

    二、宽恕申请之受理与审核程序规则

    (一)受理宽恕申请

    一般而言,无论最终给予宽恕待遇是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还是由检察机关决定,但受理宽恕申请的机构主要是反垄断执法机构或竞争机构。在上文提到,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上存在单一机构和多个机构之别,所以在受理申请宽恕方面也存在单一机构和多个机构之别。譬如上文提到在法国,关于受理宽恕申请方面,无论竞争委员会还是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都有权受理。由于两个机构都有权受理申请,为防止出现两机构间在实施宽恕制度中的冲突和矛盾,所以依据法国相关宽恕制度的规定,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司长和竞争委员会总报告员要互相告知卡特尔违法者与他们进行的接触情况以及任何与之有紧密联系的调查和检查情况。

    单一机构受理宽恕申请较为常见,如欧盟委员会、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加拿大竞争局等。另外,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其国家设置许多分支机构,这样宽恕申请人可以向其认为比较方便的分支机构或已经对其参与卡特尔违法行为展开调查的分支机构递交申请,如在美国,宽恕待遇申请人既可以向司法部反托拉斯司总部也可以向司法部反托拉斯司在美国设置的七个地区分支机构申请。 Scott D.Ha,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Regarding the Antitrust Divisions Leniency Program and Model Leniency Letters,,2009-09-18.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之后将会记录申请人提交申请的日期。有的国家或地区规定,如欧盟及其一些成员国,应申请人的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会提供一份关于确定申请日期的书面回执。

    在受理宽恕申请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般不会接受共同申请。对此,许多国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英国的公平贸易局(OFT)指出,OFT一般不会接受参加同一卡特尔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的同时申请。如果OFT接受这样的申请,那么这些申请者将会无法分享免除责任的宽恕待遇并且OFT不能推断谁是第一个申请者,进而也无法为其设定标记。此外,倘若当事人间就申请宽恕事宜进行协商,那么他们将会可能被认为是“恶意”(bad faith)申请宽恕,从而也不可能会获得宽恕待遇。 OFT,Leniency and No action OFT s Guidance Note on the Handling of Applications,,2009-09-18.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和德国等国家都有相似的禁止规定。

    (二)审核宽恕申请

    对申请人的申请及其提供信息和证据的审核一般来讲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宽恕制度设置了一些较高的证据门槛,因此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受理申请之后,就会对申请者的申请及其提供的证据和信息进行实质审查,以确认申请者提供的证据和信息是否符合证据门槛要求。欧盟委员会2006年发布的宽恕通知规定,一旦委员会收到了企业提交的证据,并已证实它适当地满足了设定的条件,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有条件地免除企业的罚款。如果企业以假设条件提供了信息和证据,委员会将调查列表中描述的证据性质和内容是否满足设定的条件,并将会通知企业。在企业不迟于约定日期披露证据并被证实其符合列表描述之后,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有条件地免除企业的罚款。European Union,Coion of Fines in Cartel Cases, 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C:2006:298:0017:0022:EN:PDF,2009-09-18.

    有的国家对于审核程序有较为严格的规定,譬如法国,尽管法国竞争委员会和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均有权受理申请,但是对于申请以及相关证据和信息的初步审核是由竞争委员会的办案人员完成的。如果宽恕申请被初步审核通过,那么办案人员在审核完毕后会草拟一份报告以证实竞争委员会所规定的宽恕条件已被满足。针对此项报告,竞争委员会会举行听证以裁决是否给予宽恕待遇以及如果是给予减少罚款待遇,则规定减少的比例。The Coil of France,Procedural Notice of 17 April 2007 Relating to the French Leniency Rogramme,,2009-09-01.

    也就是说,最终审核是通过听证会来实施的。还有的国家规定审核时间,如希腊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必须在5天内完成审核工作。除了欧盟及其成员国采取实质审核之外,还有一些国家如加拿大也采取实质审查方式,如加拿大竞争局明确提到,竞争局将需要清楚地和充分地了解申请者提供的任何记录的性质、潜在证人能提供何种证据或证言以及这些证据可能具有的证明力,同时竞争局可能会询问一些证人或审核一些文件。 Competition Bureau,Ihe Competition Act,,2009-10-10.

    笔者在上文提到美国的公司宽恕制度没有像欧盟那样要求申请者承担举证责任,反托拉斯司仅要求申请者坦白并告诉所知道关于卡特尔相关信息即可,所以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司对于申请者正式申请仅作形式上审查,在审查程序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要求。

    在审核宽恕申请中,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发现申请者不符合要求,其后果主要有这几种:一是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告知申请者其不符合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收回其为申请宽恕而披露的证据;二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告知申请者其会考虑申请者是否符合减轻处罚的宽恕条件,当然其前提是申请者申请的是免除处罚的宽恕待遇;三是建议申请者去获取标记,在标记生效期间搜集相关证据和信息来完善标记,当然这种情形只存在申请者直接申请宽恕而没有要求标记的情形中,如澳大利亚的宽恕制度就有这方面的规定。 请求获得标记和宽恕申请的顺序不是固定的,申请人既可以先请求获得标记,也可以直接申请宽恕待遇,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受理直接申请宽恕的申请人的申请之后,经审查发现其不符合宽恕条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建议申请人请求获得标记以争取一段时间来开展搜集证据的内部调查。

    三、宽恕待遇的实施和撤销程序规则

    (一)实施宽恕待遇

    由于竞争法律责任及其实施体制千差万别,所以各国关于卡特尔违法者法律责任的宽恕程序的设置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然而,如上文所述,世界各国对卡特尔尤其是核心卡特尔的危害已经达成共识,为协调各国打击卡特尔的措施,各国采取的宽恕制度尤其在实施程序方面存在趋同现象。

    1.给予宽恕待遇的方式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核宽恕申请之后,如果认为申请人符合宽恕待遇条件,那么其将会实施宽恕待遇。由于各国宽恕制度的实施机构以及宽恕卡特尔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性质不同,因此实施宽恕待遇行为的性质主要被分为契约型和行政决定型。

    契约型是指通过申请者与宽恕制度实施机构签订宽恕协议给予宽恕待遇的宽恕类型。契约型宽恕主要存在于检察机关或具有起诉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申请者签订的免予指控卡特尔违法责任的宽恕制度中,最为典型的便是美国的宽恕制度。在美国,司法部负责对卡特尔调查和起诉工作,其没有直接处罚卡特尔的权力,然而司法部可以通过签订免予起诉的协议方式来诱使卡特尔违法者“告密”,从而打击和威慑卡特尔违法行为。美国司法部与申请者签订的协议主要表现为宽恕函。宽恕函包括附条件宽恕函和最终宽恕函。美国的附条件宽恕函其实就是一个格式契约,反托拉斯司将双方需要承担的义务条款事先列举在格式契约中,申请人只要将一些简要事项填写即可。从美国最新公布的附条件宽恕函内容来看,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适用于公司的,另一种是适用于个人的。

    两者包含的条款相似,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一是序言,序言主要阐明给予宽恕是有条件的;二是资格(eligibility)条款,适用于公司的资格条款要求公司迅速和有效终止违法行为、未胁迫其他违法行为成员以及不是违法行为的领导或发起者,适用于个人的资格条款要求个人未胁迫其他违法行为成员以及不是违法行为的领导或发起者、个人同意承担证明其有资格获得宽恕待遇的义务包括确认其相关表述是准确的以及充分了解撤销宽恕申请的后果等;三是合作(cooperation)条款 ,合作条款主要是指公司或个人在反托拉斯司调查和起诉卡特尔中所应承担的合作义务;四是承诺对公司或个人的宽恕(Leniency)条款,宽恕条款是反托拉斯司对于符合条件的公司及其职员和个人给予免予起诉待遇的承诺。附条件宽恕函可以让双方尤其是申请者对于自己所应承担的义务能够清晰地把握,从而使得宽恕制度更加明确、透明和可预期性。附条件宽恕函对双方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是解决双方将来发生争议的重要依据。与附条件的宽恕函相比,最终宽恕函内容较为简单。最终宽恕函内容主要就是书面告知申请者其已经无条件被给予宽恕待遇。目前采取协议方式实施宽恕的国家还有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巴西和英国等国家。与美国不同的是,在这些国家里只有专门的检察机关才有权提出反垄断刑事诉讼,所以宽恕协议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和申请者。

    行政决定型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或竞争机构依据职权直接发布行政决定给予宽恕待遇的宽恕类型。行政决定型宽恕主要存在于反垄断执法机构或竞争机构对于卡特尔违法者行政责任(主要是罚款)减免的宽恕制度中,最为典型的是欧盟宽恕制度。欧盟委员会具有处罚卡特尔违法行为的权力,所以其可以直接作出免除或减轻处罚的行政决定。目前,欧盟及其一些成员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主要采取此种方式给予宽恕待遇。

    2.给予宽恕待遇的步骤

    宽恕制度本质是一种司法交易,但是这种交易从实施机构角度来讲旨在打击卡特尔,而有效和成功地打击卡特尔不是瞬间就可完成的,尤其是针对较为复杂的卡特尔案件,则需要很长的时间,所以反垄断执法机构或检察机关是否给予申请者宽恕待遇将会视其最终履行义务情况即能否有效和成功帮助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卡特尔来决定。一般而言,宽恕的决定往往是在执行程序终了之时被实施。但是,如果宽恕申请者要等到卡特尔案件查处完毕才知悉其是否会被宽恕,这势必会挫伤申请者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宽恕制度的实施。因此,许多国家的宽恕制度的实施机构采取两步走方式(The TwoStep Approach)来实施宽恕待遇,第一步是宽恕制度的实施机构在审核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以及其证据和信息之后,如果认为其满足了一定的宽恕条件,那么其会与申请者签订一个附条件的宽恕函 宽恕函其实是一种协议。或者发布一个附条件的书面宽恕决定;第二步是在对卡特尔进行调查和起诉即所有的程序完毕之后,如果申请者最终履行所有义务,那么宽恕制度的实施机构将会给予申请者最终的宽恕待遇,这是通过最终宽恕函或书面行政决定来实施的。

    美国是最先采取两步走方式实施宽恕制度的国家。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司早在1998年发布的FAQ中就指出,宽恕是有条件的原因在于宽恕是否被给予要依据申请者在一定期限里履行义务状况(例如,承担合作、弥补损失等义务)来决定。在所有义务被履行之后,反托拉斯司将会给予申请者一个最终的宽恕函以确认申请者已被宽恕。 Gary R.Spratling,The Corporate Leniency Policy:Answers to Recurring Questions,,2009-07-07.

    最终宽恕函一般是在调查和对申请者同谋者成功起诉完毕之后发布的。

    欧盟委员会现行的宽恕制度也采取了两步走方式。根据欧盟委员会现行宽恕通知可知,一旦委员会收到了企业提交的证据,并已证实它适当地满足了设定的条件,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有条件地免除企业的罚款。如果企业以假设条件提供了信息和证据,委员会将调查列表中描述的证据性质和内容是否满足设定的条件,并将此通知企业。在企业不迟于约定日期披露证据并被证实其符合列表描述之后,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有条件地免除企业的罚款。如果在行政程序结束时,企业满足了宽恕通知设定的条件,委员会将在相关决定中免除其罚款。如果在行政程序结束时,企业未能满足设定的条件,企业将不得享受任何优惠待遇。

    同时,欧盟委员会在给予企业减轻罚款的宽恕待遇中也采取与免除罚款相同的两步走方式。欧盟委员会实施宽恕制度的两步走方式是在2002年宽恕通知中采用的,与之前没有区分阶段的1996年宽恕通知相比,两步走方式存在较为明显的优势。经合组织指出,确保宽恕程序的清晰和确定是关键,因为设定的条件和可能获得收益越明确,公司越愿意坦白,为尽可能提供诱因鼓励卡特尔成员“告密”和促使卡特尔迅速瓦解,重要的是不仅使得第一个坦白者获得最大收益,而且交易的条款从一开始就要尽可能地清晰。 OECD,Fighting Hard Core Cartels: Hars and Leniency Programmes,,2009-12-09.但是,依据欧盟委员会1996年宽恕通知,申请者经常在几年之后即委员会最终裁决作出时才知道能否获得宽恕待遇。Levy and O donoghue,The Eu Leniency Prograes of Age,World Competition,Vol.27,No.1.2004.

    这样的实施方式势必造成申请者需要较长等待时间,在此期间,其可能获得宽恕利益处于不确定状态之中,这会大大挫伤卡特尔违法者进行“告密”的积极性。而两步走实施方式会使得申请者在被证实满足设定的条件之后很快就收到委员会的书面附条件宽恕决定。倘若申请者公司充分和持续地履行了合作义务,附条件的宽恕将会被确认为最终宽恕。另外,申请减轻罚款的卡特尔违法者也会在较早时间里不仅知悉其是否会被减轻罚款,而且也会知道具体减少的幅度。所以,两步走实施方式使得宽恕制度更加透明和明确,从而有利于诱使卡特尔违法者进行“告密”。正因为两步走实施方式有上述优点,所以许多国家纷纷仿效。譬如韩国2005年修订其宽恕制度并引入“附条件给予宽恕待遇”措施。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解释采用此项措施原因是让申请者迅速获悉其是否具有被宽恕资格。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在给予申请者附条件宽恕待遇中要求申请者满足的条件主要有三个:一是申请者必须与公平交易委员会合作直到调查完全结束;二是提交所有其掌握的相关文件,且提交的证据不能是错误的;三是涉嫌卡特尔必须至迟在最终决定作出前瓦解。 Fair Trade Commission Republic of Korea,2006 Annual Report,,2009-10-09.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欧盟成员国等国家也采取“两步走”实施方式。

    实际上,两步走实施方式最为重要的在于第一步实施方式的嵌入。第一步实施方式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同时又兼顾了申请者和宽恕实施机构的利益。对于申请者来讲,其要尽早知悉能否获得宽恕待遇,对于宽恕实施机构来讲其要确保申请者履行义务以保障随后的查处卡特尔工作得以完成。正是因为第一步实施方式如此重要,所以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司拟定了内容非常详细的标准格式的附条件宽恕函以备与申请者签订。而美国最终宽恕函内容则较为简单,因为其本质上只不过是一份确认申请者已履行义务并完全获得宽恕的通知书。还有一些以协议方式实施宽恕待遇的国家尽管没有明确规定两步走实施方式,但是这些国家的申请者也不需要等到调查和起诉卡特尔之后才知悉是否获得宽恕待遇,只要在其满足一些基本条件之后就可以与实施机构签订宽恕协议,同时其签订的宽恕协议都明确规定了申请者所应当履行的合作义务,而宽恕实施机构都保留在申请者不履行这些义务时的撤销权。譬如巴西、加拿大和英国等国。

    值得一提的是加拿大宽恕制度实施方式的演变。加拿大原来实施方式未采取“两步走”实施措施,而在2000年加拿大竞争局在其修改宽恕通知中引入了所谓“临时宽恕担保”( Provisional Guarantee of Immunity)措施。所谓的“临时宽恕担保”是指检察机关在独立审查竞争局移送过来的关于宽恕申请者提交相关材料之后,如果申请者答应将会满足相关条件,那么检察机关就会对其作出免予起诉的书面承诺。申请者在获得临时宽恕担保之后会向竞争局充分披露其掌握的违法行为所有证据和信息。在此之后,如果竞争局认为申请者已经满足宽恕条件其就会向检察机关建议给予申请者宽恕待遇,检察机关在独立决策之后觉得应该接受竞争局的建议,其就会与申请者正式签订一个宽恕协议。所以,临时宽恕担保措施是其两步走方式的第一步。然而,2007年加拿大竞争局取消该措施。依据2007年竞争局公布的宽恕通知,申请者在标记程序结束后直接进入与检察机关签订最终宽恕协议程序中,无须申请临时宽恕担保。从表面来看,其好像取消了两步走实施方式,所以有学者指出竞争局需要保持相当大谨慎以确保申请者在获得完全免除责任待遇之后仍然会尽最大努力程度与其合作来协助查处违法行为。D.Martin Low Q.C.,Mark Opashinov and Sorcha O’Carroll,A Clearer,Less Ambiguous Iada,,2009-12-10.

    但是,在笔者看来,虽然临时宽恕担保被取消,但是正式宽恕签约时间被提前,而且申请者的应该履行的合作义务已被明确规定在宽恕协议中。这种实施方式已经吸取了两步走实施方式的长处。其实加拿大的正式宽恕协议本质就是附条件宽恕协议,因为申请者最终要获得被免予起诉待遇还必须要履行一些义务。此外,加拿大竞争局还给出三个理由:一是单一协议措施(A SingleAgreement Approach)能够简化宽恕实施程序;二是更加适应了与其他国家合作办案实际需求,因为单一协议措施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外国律师来讲简化了手续;三是新的措施反映了竞争局和检察机关在实施宽恕制度中存在的事实,因为“临时宽恕担保”是唯一向当事人发布的给予宽恕待遇的文件,并成为事实上的最终协议。  The Competition Bureau,Adjustments to the Immunity Program and the Bureaus Response to Consultation Submissions,,2009-12-10.

    (二)撤销宽恕待遇

    撤销宽恕是指宽恕实施机构在给予申请者宽恕待遇之后,发现其有不符合宽恕条件的情形而撤销其宽恕待遇的行为。

    1.撤销条件和程序

    实施机构如果在与申请人签订宽恕协议或发布附条件的宽恕决定之后,认为申请人没有履行宽恕协议或不符合行政决定所附条件,其就会作出撤销附条件给予宽恕待遇的行为。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司拟定的附条件宽恕函中明确规定了撤销条件,在反托拉斯司最终签署宽恕函之前,如果其认为申请人存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就可以撤销附条件宽恕待遇:一是与其在附条件宽恕函第一段 第一段是关于申请人具备获得宽恕待遇的资格条款,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适用于公司的资格条款,其要求公司迅速和有效终止违法行为、未胁迫其他违法行为成员以及不是违法行为的领导或发起者。二是适用于个人的资格条款,其要求个人未胁迫其他违法行为成员以及不是违法行为的领导或发起者、个人同意承担证明其有资格获得宽恕待遇的义务包括确认其相关表述是准确的以及充分了解撤销宽恕申请的后果等。中表述不符而没有资格获得宽恕待遇;二是没有履行附条件宽恕函中第二段要求的合作义务。Scott D.Ha,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Regarding the Antitrust Divisions Leniency Program and Model Leniency Letters,,2009-09-18.

    在最终作出撤销行为之前,反托拉斯司会书面告知申请者的法律顾问其办案人员将会撤销附条件宽恕函,同时给予申请者法律顾问一次与反托拉斯司办案人员和刑事执法局会面的机会使其了解有关撤销事宜。在此期间,为保护申请者,反托拉斯司会终止申请者的合作义务防止其继续提供证据,而这些证据在附条件宽恕函撤销之后有可能被用来反对申请者。实际上,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司一般会很慎重撤销附条件宽恕函,截至2008年,在签署超过100个附条件宽恕函中,仅有一个被撤销。 此案件就是司法部撤销对斯托德公司附条件宽恕函,关于此案情上文已经说明。See Scott D.Ha,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Regarding the Antitrust Division s Leniency Program and Model Leniency Letters,,2009-09-18.

    上文提到,有一些以协议方式实施宽恕待遇的国家虽未明确采取两步走实施方式,但是其存在的正式宽恕协议本质是附条件的宽恕协议。这些国家宽恕制度中也有相关撤销条件和程序规定。譬如,加拿大宽恕通知规定,如果竞争局意识到申请者不会遵守协议条款,其将建议加拿大检察长撤销该协议。在建议之前,竞争局会在正常程序中与申请者商讨撤销事项,同时会提供一个合理机会让申请者解释其行为的不足。这样,在竞争局的建议下或者根据自己判断,在申请者不能满足宽恕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义务情形下,加拿大检察长(The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可能会撤销给予申请者的宽恕待遇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反对他。当检察长认为申请者未能履行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时,其会在正式撤销协议前14天书面告知申请者拟将撤销事宜。  Competition Bureau,Ihe Competition Act,,2009-10-10.此外,澳大利亚、巴西等国也有相似规定。

    在欧盟,如果申请者没有满足附条件的宽恕决定中的规定条件,那么在行政程序结束时,欧盟委员会将会告知企业不得享受宽恕待遇。欧盟的一些成员国也采取类似的做法。譬如意大利竞争局作出附条件宽恕决定之后,发现申请者没有满足设定条件,其会立即告知申请者其将不会获得宽恕待遇。  The Italian Antitrust Authority,Notice on The NonI of Fines under Section 15 of Law No.287 of 10 October 1990,,2009-09-18.

    在一些采取两步走实施方式的国家,撤销宽恕包括对附条件宽恕协议或行政决定的撤销和最终宽恕待遇的撤销。但是,从各国宽恕制度关于宽恕的撤销规定来看,其主要关注附条件宽恕协议或行政决定的撤销,而对于最终宽恕待遇被给予之后撤销事项很少有国家或地区加以规定,只有欧盟委员会在2006年宽恕通知第22条中对最终给予免除罚款待遇之后撤销事项进行了规定:“如果委员会在最终给予有条件免除罚款待遇之后发现免除罚款待遇申请者曾经有胁迫行为,那么它可以撤回该免除罚款待遇。”European Union,Coion of Fines in Cartel Cases,,2009-09-18.

    2.撤销宽恕待遇的法律后果

    在美国,一旦附条件宽恕函被撤销,其就会失效,因此对申请者的保护也就不存在了,司法部反托拉斯司将会毫无约束地指控申请者。如果刑事起诉被提起,反托拉斯司可能会在任何诉讼中利用申请者或其前任或现任职员提供的证据、文件和陈述来反对申请者。然而,为体现一定的公平性,假使反托拉斯司撤销适用于公司的附条件宽恕函,其将不会起诉该公司中符合特定条件的职员,该条件是其在撤销前给予充分合作并在反托拉斯司看来其对撤销行为不负责任。同样,如果受公司附条件宽恕函保护的公司职员不能履行附条件宽恕函规定的义务,那么该职员的宽恕待遇将会被撤销而其所属公司不会受此影响。加拿大的宽恕制度中关于撤销公司宽恕待遇对职员的影响和撤销职员的宽恕待遇对其所属公司的影响的规定与美国的规定相似。

    在欧盟,如果欧盟委员会撤销附条件给予免除罚款的待遇之后,企业可以收回其为申请免除罚款而披露的证据,或请求委员会根据宽恕通知中关于减轻罚款宽恕规定来考虑。同时,对免除罚款待遇的撤销并不妨碍委员会为获取信息而运用其正常的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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