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新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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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了一个多月的研究, 大宋朝廷终于在建兴二年(1171年)三月初,颁布五条新法:经界法,亩税法、免役法、社仓法和农田水利法。(
经界法是甴赵汝愚提出的,不过经界法其实到也不算是什么新法,早在绍兴十二年(1142年)就由当时的显谟阁学士,两浙路转运副使李椿年提出。
其实就是针对当时官户、权势户乘战乱之机,大肆兼并土地,并且依仗权势拒不纳税,用分户与降低户籍等级等手段来逃避税赋,而贫下户卖田之后,却依旧产去税存,造成赋税负担不均,不仅严重地影响了朝廷财政收入的情况,而且使普通农户的生存艰难。因此李椿年提出,丈量田亩,措置经界,并清查出了隐田、挟户,达到均推赋税的目的。同时还将田主姓名、人口,田数量、质量、税额等登记,统一制定“砧基薄”,地方留一份, 州府留一份, 转运司留一份, 土地生买卖之后,必须另行登记, 以便查寻。
在实施了十几年之后,效果很显著。在不同程度上安定民生,展生产,从而也达到增加朝廷收入的目地。
不过甴于经界法在实施过程中, 损害到不少拥有大量田产的官员、富豪的利益,因此也遭到许多反对意见,由其是当时执政的宰相秦桧,趁着李椿年丁忧之机,指定亲信王鈇篡改“经界法”,把“丈量田地”,改为“自行陈报”;把由下而上地确定税额,改为由上而下的摊派,结果暗地里增民税达四成,反而造成的百姓负但加重。并且在李椿年丁忧复职之后,怕被李椿年察出,又指使侍御史曹筠弹劾李椿年,逼迫赵构将李椿年罢官。
孝宗继位之后,又继续推行经界法,但由于阻力太大,执行情况也时好时坏,加上后来北伐和金军南侵,不得不又中断。
现在大宋的情况与当时实行经界法时十分相似,战争刚刚平息,两淮、两浙、两江、两湖等地的生产都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户籍、田亩都需要重新统计,因此赵汝愚提出, 现在直接实行经界法, 查实田亩户籍,均税分赋,一方面减轻百姓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朝廷的收入。
而亩税法则是赵汝愚在经界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种新的计收税赋制度,即将农户的所有田赋、徭役、丁役等等都摊入田亩中计算,不再另行收取。并且在收取税赋时一率按铜钱支付,其他物品则一率折算成铜钱计算。
因为无论怎样查实土地,都不可能禁止土地买卖,因为一般的农户在出现天灾,事故的时候,唯一的办法只有买出田地,渡过难关。但没有田地之后,税赋和徭役依然不会减少,最后还是会出现产去税存,税赋负担不均的局面。
而亩税法的好处就在于,以田亩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使无田少田的农户负担相对减轻,而占有大量土地的富户的负担相应加重,占田越多的纳税也越多,从一定程度上也能遏制土地兼并。而且无论土地如何买卖,也都能够保证朝廷的基本收入不会减少。
免役法是由辛弃疾提出的,也叫雇役法,本是当年熙宁变法中的一条,原意是将徭伇拆成税钱交纳,由官府用这笔钱雇拥劳役,免除农户的徭伇。
但当时在实施过程中,却因为计税是按农户等级制定,即富户多交,贫户少交。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却造成一些不法官吏则在划分农户等级上上下其手,又造成了新的不平等。司马光称此法是“不免使人不敢求富” 也不是没有道理。同时免役钱是直接收取铜钱,而不少农户因为缺少铜钱,不得不用实物换取铜钱,不免又被商人借机压价,从而又遭受一层损失。
但辛弃疾提出的免役法却与以前不同在于,是否免役,每役多少,都由农户自便,官府不得做强求。同时也十天即一个月的服役时间为准,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而且可以用实物拆算成铜钱交纳。这样一来,使免役更为灵活,对于农户而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农忙时交纳免役钱,以免误了农时,而在农闲时服役,降低支出。
社仓法本是由朱熹创立,本质上与王安石的青苗法类似,即在在青黄不接时,由社仓将粮食借于农户,渡过难关,待秋收之后,再由农户交还社仓,并相应支付一定利息。
但社仓法和青苗法最大的不同在于:青苗法是由官府主持经营,容易造成营私舞弊,强行摊派的现像,而社仓粮源来自于富户和丰收之年社民的自行自愿积累,并由社民选举出品行端正的人为社和社副责任,接受每一个社民的监督,政府和官吏不得插手社仓事宜,免除了“吏缘为奸”之弊。同时青苗法规定,农户是以铜钱偿还所借的粮食,也被商人借机压价,而社仓法则是以粮还粮,从而能够减少损失。
但社仓法也非尽善尽美,问题在于,一般社仓都是以乡村为单位,只对本乡村的农户放贷,而不是所有乡村都有条件成立社仓。而且社仓毕竟是民间组织,容易散伙。而且还有一些农户再借粮之后,因为种种原因,秋收之后还是还不上,社仓也难以处理。
这一条是由陈亮提出,并且在朱熹的基础上,作出一定的修改,一是由官府出面组织,以一乡或是数乡之力,成立社仓,但官府只付责监督,而不责任运营管理。但获利之后,分为两份,社仓取一份,官府取一份。二是对于借粮之后,实在还不上粮食的农户,就由官府来替他交还,并由农户以服徭役的形式来偿还官府,以弥补免役之后的劳役不足。三是一但生灾害,战乱等事件,官府有权调用社仓后诸粮应急,等灾难平息之后,再由官府偿还补上。这样一来,也综合了社仓法和青苗法的优势,成立社仓的富户和官府也都能从中获利。
这几条提出,到还不太出人意料。因为赵汝愚、辛弃疾、陈亮等人都是支持赵忱推行新法的大臣。到是农田水利法,居然是由史弥远提出来的。这到有些出人意料,因为史浩递上辞呈之后,赵忱马上就批准了,大臣们也都心知肚明是怎么一回事,还以为史弥远要么也请求外任,要么也辞职,那知他居然也提出一条新法来。
不过汉族王朝一向都是以农业为国之本,因此兴修水利,是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的大事,熙宁变法中也有这么一条,也是最无争议的一条。由其是宋室南渡之后,南方河流众多,也具备大量兴修水利的条件。也是十分必要的事情。
不过这五条新法其实都是针对农业,除了亩税法之外,其余四条也都不是什么新鲜东西。主要是因为赵忱听从杨炎等人建议,变法不宜操之过急,还是应当循序渐进为好。而目前大宋的当务之急,就是恢复各地的农业生产。
大宋的财政收入大约由四部份组成,为两税(即农税)、商税、专买、杂税。其中两税约占三成,商税达到二成五分,专买约占二成,杂税占到一成五分。
尽管农税仍是大宋财政收入的最大一部份,但与前朝相比,在财政收入中的比例要小得许多了,但农业依旧是大宋的立国之本,而且甴于金军南侵,虽然对两淮、两浙、两江、两湖等地造成了大量的破坏,但也沉重打击了各地的地方豪强势力,也使反对变革的力量小了许多,因此赵忱、杨炎、赵汝愚、辛弃疾、陈亮等人才选择以农业革新为开始。
这五条新法提出之后,赵忱立刻交给朝臣们讨论。
道先农田水利法依旧是最没有争议的一条,跟本没有任何人反对。而经界法反对的意见也不多,因为清丈土地,实查户籍都是大乱之后,恢复生产必须要做的工作,只是俱体如何实施、监督的问题。虽然大臣们大都拥有大量土产,经界法一但施行,必会损害到他们的利益,但这个理由却是摆不到台面上来。
而免役法和社仓法其实之前也都有类似的条例,有过一些持行的经验,优劣点也都非常清楚,这一次也针对以前的不足之处,进行了一些补充和修订,也算是比较完善了,因此虽然会有一些争议,但通过的问题也不大。
唯有亩税法,这是自唐朝中期,出现的两税制定之后,又一次针对税收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以前也重来没有施进过,虽然从理论上来说是不错,但俱体执行起来效果会如何还很难说。因此也成为众臣讨论的重点。
中书的几位执政大臣经过讨论之后,刘珙先问:“如果将田赋、徭役、丁役等等都摊入田亩计算,但每亩田地产量有多有少,如果按照统一标准收取,岂不是不公平吗?”
经过了一个多月的研究, 大宋朝廷终于在建兴二年(1171年)三月初,颁布五条新法:经界法,亩税法、免役法、社仓法和农田水利法。(
经界法是甴赵汝愚提出的,不过经界法其实到也不算是什么新法,早在绍兴十二年(1142年)就由当时的显谟阁学士,两浙路转运副使李椿年提出。
其实就是针对当时官户、权势户乘战乱之机,大肆兼并土地,并且依仗权势拒不纳税,用分户与降低户籍等级等手段来逃避税赋,而贫下户卖田之后,却依旧产去税存,造成赋税负担不均,不仅严重地影响了朝廷财政收入的情况,而且使普通农户的生存艰难。因此李椿年提出,丈量田亩,措置经界,并清查出了隐田、挟户,达到均推赋税的目的。同时还将田主姓名、人口,田数量、质量、税额等登记,统一制定“砧基薄”,地方留一份, 州府留一份, 转运司留一份, 土地生买卖之后,必须另行登记, 以便查寻。
在实施了十几年之后,效果很显著。在不同程度上安定民生,展生产,从而也达到增加朝廷收入的目地。
不过甴于经界法在实施过程中, 损害到不少拥有大量田产的官员、富豪的利益,因此也遭到许多反对意见,由其是当时执政的宰相秦桧,趁着李椿年丁忧之机,指定亲信王鈇篡改“经界法”,把“丈量田地”,改为“自行陈报”;把由下而上地确定税额,改为由上而下的摊派,结果暗地里增民税达四成,反而造成的百姓负但加重。并且在李椿年丁忧复职之后,怕被李椿年察出,又指使侍御史曹筠弹劾李椿年,逼迫赵构将李椿年罢官。
孝宗继位之后,又继续推行经界法,但由于阻力太大,执行情况也时好时坏,加上后来北伐和金军南侵,不得不又中断。
现在大宋的情况与当时实行经界法时十分相似,战争刚刚平息,两淮、两浙、两江、两湖等地的生产都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户籍、田亩都需要重新统计,因此赵汝愚提出, 现在直接实行经界法, 查实田亩户籍,均税分赋,一方面减轻百姓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朝廷的收入。
而亩税法则是赵汝愚在经界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种新的计收税赋制度,即将农户的所有田赋、徭役、丁役等等都摊入田亩中计算,不再另行收取。并且在收取税赋时一率按铜钱支付,其他物品则一率折算成铜钱计算。
因为无论怎样查实土地,都不可能禁止土地买卖,因为一般的农户在出现天灾,事故的时候,唯一的办法只有买出田地,渡过难关。但没有田地之后,税赋和徭役依然不会减少,最后还是会出现产去税存,税赋负担不均的局面。
而亩税法的好处就在于,以田亩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使无田少田的农户负担相对减轻,而占有大量土地的富户的负担相应加重,占田越多的纳税也越多,从一定程度上也能遏制土地兼并。而且无论土地如何买卖,也都能够保证朝廷的基本收入不会减少。
免役法是由辛弃疾提出的,也叫雇役法,本是当年熙宁变法中的一条,原意是将徭伇拆成税钱交纳,由官府用这笔钱雇拥劳役,免除农户的徭伇。
但当时在实施过程中,却因为计税是按农户等级制定,即富户多交,贫户少交。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却造成一些不法官吏则在划分农户等级上上下其手,又造成了新的不平等。司马光称此法是“不免使人不敢求富” 也不是没有道理。同时免役钱是直接收取铜钱,而不少农户因为缺少铜钱,不得不用实物换取铜钱,不免又被商人借机压价,从而又遭受一层损失。
但辛弃疾提出的免役法却与以前不同在于,是否免役,每役多少,都由农户自便,官府不得做强求。同时也十天即一个月的服役时间为准,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而且可以用实物拆算成铜钱交纳。这样一来,使免役更为灵活,对于农户而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农忙时交纳免役钱,以免误了农时,而在农闲时服役,降低支出。
社仓法本是由朱熹创立,本质上与王安石的青苗法类似,即在在青黄不接时,由社仓将粮食借于农户,渡过难关,待秋收之后,再由农户交还社仓,并相应支付一定利息。
但社仓法和青苗法最大的不同在于:青苗法是由官府主持经营,容易造成营私舞弊,强行摊派的现像,而社仓粮源来自于富户和丰收之年社民的自行自愿积累,并由社民选举出品行端正的人为社和社副责任,接受每一个社民的监督,政府和官吏不得插手社仓事宜,免除了“吏缘为奸”之弊。同时青苗法规定,农户是以铜钱偿还所借的粮食,也被商人借机压价,而社仓法则是以粮还粮,从而能够减少损失。
但社仓法也非尽善尽美,问题在于,一般社仓都是以乡村为单位,只对本乡村的农户放贷,而不是所有乡村都有条件成立社仓。而且社仓毕竟是民间组织,容易散伙。而且还有一些农户再借粮之后,因为种种原因,秋收之后还是还不上,社仓也难以处理。
这一条是由陈亮提出,并且在朱熹的基础上,作出一定的修改,一是由官府出面组织,以一乡或是数乡之力,成立社仓,但官府只付责监督,而不责任运营管理。但获利之后,分为两份,社仓取一份,官府取一份。二是对于借粮之后,实在还不上粮食的农户,就由官府来替他交还,并由农户以服徭役的形式来偿还官府,以弥补免役之后的劳役不足。三是一但生灾害,战乱等事件,官府有权调用社仓后诸粮应急,等灾难平息之后,再由官府偿还补上。这样一来,也综合了社仓法和青苗法的优势,成立社仓的富户和官府也都能从中获利。
这几条提出,到还不太出人意料。因为赵汝愚、辛弃疾、陈亮等人都是支持赵忱推行新法的大臣。到是农田水利法,居然是由史弥远提出来的。这到有些出人意料,因为史浩递上辞呈之后,赵忱马上就批准了,大臣们也都心知肚明是怎么一回事,还以为史弥远要么也请求外任,要么也辞职,那知他居然也提出一条新法来。
不过汉族王朝一向都是以农业为国之本,因此兴修水利,是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的大事,熙宁变法中也有这么一条,也是最无争议的一条。由其是宋室南渡之后,南方河流众多,也具备大量兴修水利的条件。也是十分必要的事情。
不过这五条新法其实都是针对农业,除了亩税法之外,其余四条也都不是什么新鲜东西。主要是因为赵忱听从杨炎等人建议,变法不宜操之过急,还是应当循序渐进为好。而目前大宋的当务之急,就是恢复各地的农业生产。
大宋的财政收入大约由四部份组成,为两税(即农税)、商税、专买、杂税。其中两税约占三成,商税达到二成五分,专买约占二成,杂税占到一成五分。
尽管农税仍是大宋财政收入的最大一部份,但与前朝相比,在财政收入中的比例要小得许多了,但农业依旧是大宋的立国之本,而且甴于金军南侵,虽然对两淮、两浙、两江、两湖等地造成了大量的破坏,但也沉重打击了各地的地方豪强势力,也使反对变革的力量小了许多,因此赵忱、杨炎、赵汝愚、辛弃疾、陈亮等人才选择以农业革新为开始。
这五条新法提出之后,赵忱立刻交给朝臣们讨论。
道先农田水利法依旧是最没有争议的一条,跟本没有任何人反对。而经界法反对的意见也不多,因为清丈土地,实查户籍都是大乱之后,恢复生产必须要做的工作,只是俱体如何实施、监督的问题。虽然大臣们大都拥有大量土产,经界法一但施行,必会损害到他们的利益,但这个理由却是摆不到台面上来。
而免役法和社仓法其实之前也都有类似的条例,有过一些持行的经验,优劣点也都非常清楚,这一次也针对以前的不足之处,进行了一些补充和修订,也算是比较完善了,因此虽然会有一些争议,但通过的问题也不大。
唯有亩税法,这是自唐朝中期,出现的两税制定之后,又一次针对税收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以前也重来没有施进过,虽然从理论上来说是不错,但俱体执行起来效果会如何还很难说。因此也成为众臣讨论的重点。
中书的几位执政大臣经过讨论之后,刘珙先问:“如果将田赋、徭役、丁役等等都摊入田亩计算,但每亩田地产量有多有少,如果按照统一标准收取,岂不是不公平吗?”